
生前立好遗嘱,身后避免纷争浅析立遗嘱的法律应用
摘要:2021年遗产纠纷案件是2008年300余倍,把这些遗产继承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其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存在多份内容不至的遗嘱;遗嘱中遗漏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详细阐述无效的遗喝容易造成各种纠纷的产生,并分析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在西方发达国家,立遗嘱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在中国,立遗嘱却是一场有关生死的观念革命。人们不愿立遗啊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原因,老人们认为立遗嘱不吉利,类似自己诅咒自己,如果子女要求立遗嘱则会被认为是不孝,是诅咒老人。故而,大部人是不立遗嘱的。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2年,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共计156万多件,其中,2008年483件,2013年10644件,2014年53945件,2015年55456件,2016年87627件,2017年96972件,2018年85828件,2019年236538件2020年228409件,2021年164103件。由于疫情影响,该类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即便如此,2021年仍是2008年300余倍。遗产之争使得很多家庭失去了原有的亲情,家庭成员陷入无休止的争斗之中,很多人对亲情失望,社会道德底线被挑战。可见,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都非常之重要。
一、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
遗嘱(Testament)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并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我国,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它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被继承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任何人。202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废除了之前实施的《继承法》,在《民法典》中单独编制了第六编“继承”共44条,从1119条到1163条,这是结合社会新形式在原有《继承法》基础上进行了吸收增加。可见遗产继承问题在社会生活中愈发重要,也是大家都需要了解、考虑、解决的问题。
二、现实生活中未立遗嘱带来的困境
1、未设立遗嘱,被继承人的财产存在不能被继承的风险。
为了查明遗产范围,继承人要花费不少周折,关键是有的能查到,有的很难查到,有的既使查到了,也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列明了自己的财产明细,这样的风险就可以避免。比如:(1)银行存款:银行现在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基本上取代了传统的模式,所有功能在一个手机上就可以完成,存折已经在生活中渐渐消失:(2)借款: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借款人之间只有口头借款协议,而没有纸质的借据:有的墨有纸质借款协议,也只专有偿双方知道,而借款人往往是不会主动承认而便以后继承人发现了债权,也有可能超过诉用效,以致被继承人将无法继承这些财产;3雷券、股:由于个人原因,没有留下纸质材得,当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也很难发现这些能产,即便发现也可能要经过漫长的诉讼来解决纠份;(4)保险: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意外的发生也层出不穷,很多人都会为给自己和家人买保险,但是,有的人买了保险之后又不想让别入知道,所以,往往也没有保留保险合同、发票等资料,致使继承人无法继承保险财产。除上述列举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如支付宝、微信等更加新型的财产存在形式,如果被继承人不告知,继承人也是无从知晓。以上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继承风险。
2、未立遗嘱存在与被继承人意愿相背的风险。
案例1:王某2013年3月购买通城山庄小区的商品房一套,2013年8月王某和李某结婚,2014年5月,李某生育一子王某1。婚后不久,王某就发现与李某性格不合,同时,李某与王某母亲关系也不融洽。2015年12月,李某与王母发生冲突,把王母打伤住院。2016年2月,王某与李某开始分居。2016年10月,王某诉致法院请求判决离婚。2016年12月,王某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此时,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还没有开庭。由于王某没有设立遗嘱,他的财产只能按法定继承。王某通城山庄的房子由第一顺位的李某、王某1、及王某的父母按份继承。
案例2:宿迁龙河镇黄某1( 女)与黄某2(男)与其母亲赵某遗产纠纷案。案件事实:黄某系黄某1、2父亲,宿迁人。赵某,云南人。两人于1992年在一起生活,相继生育了黄某1、2、3。2010年9月王某久病不治去世。2017年黄某名下位于龙河的房子拆迁,赵某得知后,准备领取拆迁补偿款56万元。黄某1、2得知后提出拆迁补偿款应由黄某2继承,因为黄某临终前当着黄某1、2和黄某小妹的面立下口头遗嘱:“把房子留给黄某2”。赵某不认可,认为房子是他和王某的共同财产。黄某1、2把赵某诉到法院。由于黄某留下的口头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要件,属于无效遗嘱,另则黄某处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拆迁补偿款将按照法定继承。房子是黄某和赵某的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的二分之一作为黄某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再分成四份,分别由赵某、黄某1、2、3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作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没有特别指定由夫妻双方中一人继承的,继承人继承后将作为其夫妻其同财产。如果离婚,遗产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未立遗嘱或遗嘱被认定无效,继承人之间为了遗产可能会产生很多纠纷,会让亲情疏远。
案例:王1诉王某3遗产纠纷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事实:王1系被继承人王某4、吕某某的孙女,原告王某2的女儿。被继承人王某4、吕某某系夫妻,二人育有王某5、原告王某2和被告王某3。2000年12月26日,被继承人日某某购买了上海市虹口区房屋,产权登记在目某某名下。2011年5月10日,王某4死亡。2012年11月28日,王某5死亡。2015年5月8日,吕某某与原告王1签订合同一份,将系争房屋中的三分之二的产权转移登记至王1名下。2015年10月25日,吕某某书写遗嘱表明,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其名下的一切财产全部留给王1。裁判观点:系争房屋产权属吕某某、王某4夫妻共同财产。王某4死亡后继承开始,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有关财产权益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吕某某、王某5、王某3、王某2继承。在尚未对系争房屋继承财产的情况下,吕某某无权擅自对系争房屋进行处分,吕某某与原告王1的转让合同无效。
案件2:姜某与菜某于1978年结婚,育有四个女儿,姜1、2、3、4。1996年姜某同菜某在小敦村盖了四间房,菜某于2001年去世,姜某于2006年去世。2011年姜1没经姜2、3、4同意情况下就搬进了小敦村老房子,并在院子里加姜了间房。2017年小敦村房子要拆迁,姜1到拆迁办去签字选房。姜4知道后提出拆迁房应由她继承。当时姜某生病时,留下口头遗嘱把房留给姜4,有姜3和姜3丈夫在场,姜3夫妻二人也证时确有其事。但姜1不同意,她认为她是家里长姐,房子后来她又加姜了,所以房子大部分应该是她的,姜2、3认为她们也应该有一部分,最后不欢而散。现在姜1、2、3、4对簿公堂。
案件3:山西焦炭大王阎吉英的案例,他于2015年去世,享年71岁,因其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导致其妻子、情妇和6个子女为了遗产展开激烈的争夺。期间争夺最为激烈的时候,他的公司三佳煤化有限公司竟停止发薪水。当地官员试图让双方和解,但都无济于事。如果父母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将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当独生子女父母去世时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在,那就要和祖父母、外祖父母来分遗产。如果继承开始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还会发生转继承,姑姑、叔叔等会加入到遗产继承中来,这就使得继承产生的纠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如何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严格规定,一旦无法满足这些形式要件,就很可能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一份合格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属,即使其本人后来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成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7条的规定目前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立遗嘱人委托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关于见证人《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以上六种曝形式当中,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遗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遗嘱中要有财产明细,具体的财产分配案,是否有遗赠,是否需要设置附义务继承,体的义务内容,是否有监督执行人,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否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是否处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些内容都要在遗嘱内容中体现。
结束语
在我国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到《民法典》已37年了,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关因遗产继承纠纷闹上法庭的例子比比皆是,大多主要是因为被继承人对遗产继承方式、程序和范围不熟悉,或事先未定立明确清晰合法的遗嘱来处分自己的遗产而造成的。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遗嘱继承还不能为人们普遍接受或了解,这是产生遗产继承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财富的积累和社会的老龄化趋势的发展,遗产继承在我们的生活中已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如何分配自己的财产,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对建立和谐家庭和社会显得愈加重要。
作者:张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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