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赔偿路漫漫,单位注销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7年,张某入职某物流公司,并与该物流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将张某调岗到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工作,之后张某被安排在物流公司全资控股的常州子公司工作。
2018年初,张某与往常一样,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常州公司上班,在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左臂尺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与张某沟通、查看资料后,了解到张某实际一直在常州公司工作,且常州公司及物流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均没有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分析案件情况后决定以常州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为其准备了申报工伤的全套材料,在张某自行向人社部门递交材料过程中,张某告知人社部门常州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在人社部门劝说后撤回申请。在本律师了解后查询了常州公司的登记状态,确认该公司登记状态仍然在业,告知张某,即使该公司停业注销也不影响工伤申报及认定,后张某再次前往人社部门,在强硬的态度下,人社部门受理了申报并最终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就在张某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并打算与公司治谈工伤赔偿事宜时,经查询常州公司企业状态了解到该公司刚刚注销,注销方式为简易注销,申请的材料仅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载明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缴清的应纳税款及其他为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经全面完结。
[理赔过程]
为了张某能够拿到应得的工伤赔偿,本律师查询了大量劳动法及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但始终未查到能够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未查询到类似判例。故又查询企业注销清算相关规定,认为物流总公司在未考虑张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情况下注销了常州公司,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且与公司提供的全体投资人承诺内容不符,故理应由物流总公司对张某的工伤待遇承担侵权责任经查询案由规定,找到了清算责任纠纷这个案由,更是坚定了要由总公司进行赔偿的想法。
可是在立案时又遇到了难题,法院立案人员称没有遇到过这种案件,需要庭长决定是否能够立案,后来与立案庭长多次沟通,需要先去劳动仲裁委员分别以常州公司和总公司提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法院才能受理,结果自然是仲裁不受理,法院立案了。法院立案后法官组织双方调解,阐述了我方观点及理由后,也顺利达成调解方案,之后总公司按调解协议支付了第一笔款但却拒不支付第二笔款项,终究是进入执行程序才拿到全部赔偿款。
[司法观点]
2018年10月26日,本律师在浏览微信公众号文章时,发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分享了一篇文章,与我办理的案件情形类似,虽然也是基层法院调解结案,但是该案件能够被省高院发布在公众号上,足以看出省高院对此类案件的态度。所以对于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动者,不要以为单位注销了就无法拿到赔偿,正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公司的经营者和股东还在呢,如果不是合法清算,他们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了,也有很多工伤案件中,公司并没有注销,但是公司已经实际不经营了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也并非意味着拿不到赔偿,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凭着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定向社保中心申请先行垫付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并由社保中心向公司进行追偿,确保劳动者不会因为遭受工伤事故致使家庭生活陷入困难。
作者: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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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连云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