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保卫战之“若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的效力
王某与姜某(女)于2012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18日生育一子,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6年3月,双方又购买价值38万元的货车一辆用于王某拉货。2017年以来,王某常常很晚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姜某怀疑王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7年6月28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王某向姜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全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同年9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姜某离婚。庭审中,姜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王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姜某所有。
那么该协议是否有效呢?如果没有效的话发生此类情况又该如何制作一份完美的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婚姻呢?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王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孩子及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确定为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王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所以,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同时,律师也友情提醒:净身出户条款这样写,或许就有效了:“如果一方出轨,则婚内所有财产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以婚内财产所有权对象,附条件的约定归谁所有,不涉及人身等其他问题,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作者:沈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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